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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9月起,这些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07

从2021年9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1、9月1日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启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已建设完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记录系统将于2021年9月1日启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特别重大事故最高罚款可达1亿元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9月1日起施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为首次发布,修订了《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测定,支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等22个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原方法相比,该标准对稀释方法、样品保存条件、分析人员、环境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结果表示与计算、精密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7、《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 6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9月19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1、《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管理实际,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为规范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细化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7、《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沪府令50号)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成都《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9、《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10、《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本清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11、广州市关于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印刷企业进行书、报刊、本册印刷和包装装潢等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本通知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指对印刷企业印刷、清洗、覆膜、上光、涂布、烫箔、复合、烘干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工序进行综合治理。本通知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