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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申报常见问答
- 发布时间:2020.05.07
1.申报是否收费?
答:我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专家咨询、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等费用均由我会自筹。如需进行技术应用案例或示范工程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答:本项目定位于向行业推荐先进适用技术,助力环保企业技术推广,我会将为入选单位颁发证书,在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技术和工程信息,建设环保先进技术案例数据库,并结合环保企业、政府、用户、金融机构等供需方的要求,组织技术研讨、洽谈、对接、路演等推广服务。答:不可以。本项目采用第三方推荐制,不接受申报单位自荐。答:推荐单位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环境保护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各国资委所属大型企业集团,各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答:不可以。推荐单位中各有关行业协会,是指环境保护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答:不受理。本项目采用第三方推荐制,无推荐单位盖章不予受理。答: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在年初发布推荐通知、当年年底公布入选的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名录。下年发放证书并组织推广活动。8.未列入推荐通知中“推荐重点领域”的项目,是否可以申报?答:原则上申报项目应在通知所列重点领域范围内。不属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项目不予受理。答:不可以。申报单位均应具有法人资质,通常高校下属环境学院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作为申报单位。10.多家申报单位联合申报时,仅牵头单位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不盖章、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吗?答:不可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时,所有单位均应盖章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在线提交后导出的申报书中,“申报单位承诺”栏内容是否可以删减?12.材料要求中相关监测(检测)报告由申报单位自己出具可以吗?答:不可以。监测(检测)报告须由具有监测(检测)资质(如CMA/CNAS)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答:可以,但申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拥有技术所有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此外,申报单位应为在技术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2.正在申请的专利,有专利受理通知书但未授权,是否可以?答:不可以。应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且专利应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3.专利证书权利人非申报单位;专利证书权利人中有申报单位之外的个人或单位;转让使用的专利没有转让合同,可以吗?答:不可以。申报单位应拥有技术所有权,专利证书的权利人有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使用转让专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答:需视具体情况确定。应用实例为连续运行项目,应连续正常运行1年以上;应用实例若为环境应急、地块修复等阶段性项目,从投运至项目结束不足1年的情况,运行不足1年也可以。5.应用案例无监测报告,提供其他同类项目的监测报告可以吗?6.应用实例表不盖章或者应用单位非法人单位是否可以?答:不可以。应用实例表均应有应用单位(业主)盖章(原章),且应用单位为法人单位。1.工程所属单位盖章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盖章可以吗?2.工程所属单位盖章处由非法人单位盖章,例如某公司工程项目部,可以吗?答:不可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等的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连续运行不满1年可以吗?答:需要视情况确定。对于正在运行的连续运行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正常连续运行1年以上,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时间不超过5年;对于已结束运行的阶段性工程(如地块修复工程、环境应急工程等),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时间不超过3年。5.申报项目无验收监测报告,用其他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代替是否可以?答:不可以用其他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代替。但可用申报项目近一年内运行效果和二次污染控制效果的监测(检测)报告代替,阶段性工程可用运行期间运行效果和二次污染控制效果的监测(检测)报告代替。6.某公司同一技术路线应用于同行业的3个工程,是否可以申报3项示范工程?答:不可以。同行业中应用相同或类似工艺路线的工程项目只能择优申报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