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欢迎您!
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 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JLAEP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在吉林省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开展有利于我省环境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的业务活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环保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商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依法协助政府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建立环保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依法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内部协调,防止行业垄断和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行业经济、信息、成果、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加强省内行业间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四)依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援助等活动;

(五)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生产、经营、服务等环保产业能力、资信评价等相关工作;开展鼓励本团体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六)开展业务培训与教育,举办各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经济、管理培训班;为环保系统和会员单位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举办或承办各类环保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流会、推广会、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招聘会和组织参观、考察。

(八)组织参加双边、多边的与环保产业相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组织国内外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

(九)接受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咨讯服务工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购买的其他工作;承办有助于环保产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环保产业相关活动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不论在职与否),承认本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保护环境社会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有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团体公告作废。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并公告。会员退会后三年内,本团体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誉/特邀理事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或发生其他不能履行理事职权情况时,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该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并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经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另设特邀理事单位、个人特邀理事和顾问,均有权参加理事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理事会为理事成员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特邀理事无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人数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会员(会员代表)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理事的近亲属、领导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长,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即可担任,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可发起召集监事会议,监事会议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参加方可生效,且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实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单位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决议由办公会成员人数过半数通过生效,会长办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通过;

(三)提名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顾问的聘任;

(四)其他日常重要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由办事机构(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是本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全资或参股形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可自愿一次交纳一届理事会内的会费,会费标准按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报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