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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7.2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2〕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决定》、《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吉厅字〔2021〕18号)精神,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升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水平,加快美丽吉林建设,助力碳达峰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为全面完成《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吉政办发〔2021〕11号)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政发〔2021〕7号)确定的林草生态修复任务,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生态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巩固和提升生态功能目标,采取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夯实吉林绿色本底,强化绿色发展的生态保障。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遵循“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化相关规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林草湿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连通性和稳定性,打造“三区四屏三廊一网”生态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结合地域环境特征,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结合、林草融合。
——坚持以质为先,节约绿化。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国土绿化的核心,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划定造林绿化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未来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调整方向,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统筹确定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和位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行精准化管理,为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林草湿生态连通奠定基础。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在公路、铁路、河渠两侧和湖库周边依法合规落实绿化用地,严禁开山造地、填湖造地,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沈阳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深度挖掘国土绿化空间。要结合城市更新,围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建设,挖掘城市、县城绿化空间。对城区内裸露山体科学复绿,对内河、湖泊等水体沿岸、周边划定绿化用地。老旧城区要通过拆墙透绿、拆违还绿、留白增绿等方式,腾出绿化用地,推进城市森林建设。持续完善城市公园体系,丰富城市公园类型。城市、乡镇、村屯周边的废弃地、未利用地、边角地等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建设百姓身边“口袋公园”“小微绿地”。乡村规划中,要按照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目标,因地制宜划定“四旁”绿化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规划环村(屯)林、小广场、游憩园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造林绿化相关规划。造林绿化相关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明确造林绿化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时,要把绿化美化资金纳入工程预算,加强绿化美化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造林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造林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确需调整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选择造林绿化树种草种。要根据我省东中西部自然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按照适地适树(草)原则,合理选择乡土造林绿化树种草种,慎重选择外来树种草种。东部长白山林区要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优先选择乡土珍贵树种;中部黑土区要突出农田生态防护功能,优先选择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生长速度快、树形高大的树种;西部风沙地区要突出防风固沙功能,适度选用耐干旱、耐盐碱、抗风沙的亚乔木、灌木类生态和经济兼用树种,提高防沙治沙经济效益。江河两岸、湖库周边要突出保水蓄水功能,优先选用耐湿性强、根系发达的树种。道路两侧绿化要优先选择防护功能强、抗污染、冠型优美的树种。城市和村屯绿化美化要优先选择常绿树种、彩叶树种和花果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造林绿化种苗。不得从林业有害生物灾(疫)区调入苗木,对非灾(疫)区调入的造林绿化苗木,要严格落实造林绿化苗木落地复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扩散蔓延。(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设计造林绿化方式。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选择绿化方式。根据造林绿化用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对于宜林荒山荒地,要坚持自然修复为主,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恢复天然植被。地势比较平坦、水肥条件较好地区,要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半湿润半干旱地区,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以恢复灌草为主。要合理确定造林绿化初植密度,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提倡低密度造林,减少造林绿化用苗量、耗水量。要大力推广混交造林,提高森林抗逆性。(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造林绿化设计审查。造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要对造林绿化设计中的树种选择、苗木规格、初植密度、造林绿化方式等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或科学绿化要求。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半湿润半干旱地区的规划设计,要经过水资源论证。承担国家和省级投资或以国家和省级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造林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重点区域生态防护功能。深入开展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重点实施“绿满山川”森林植被恢复、“林廊环绕”防护林建设、“水草相依”草原湿地恢复、“城乡一体”绿化美化等工程,形成林网成格、草地成片、湿地镶嵌、交错互连的高颜值生态格局。积极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开展林业草原碳汇行动,大力实施碳汇林(草)建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贡献。(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造林绿化施工管理。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国土绿化核心狠抓落实。要加强造林绿化技术培训,特别是大户造林、专业合作社造林和委托造林的,必须做好造林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提高造林绿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造林绿化整地、选苗、栽植、浇水、抚育等关键环节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活率、保存率。加强造林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行为,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沈阳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管理。要加强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完善造林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造林成活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可持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大人工针叶纯林改造力度,开展健康森林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要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强化应急处置,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栗山天牛、杨干象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和防治,严格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省林草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开展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及监测评价。以县(局)级林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主体,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林草资源图及其年度更新成果数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为基础,运用国家造林绿化落地上图管理系统,统一基础数据、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上图软件,建立省、市、县、乡级林草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审联控体系,实现覆盖造林计划、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形成年度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常态化管理机制,提高造林绿化科学管理水平,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国家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提升城乡绿化综合实效。推进城乡见缝插绿、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鼓励农村“四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高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坚决抵制国土绿化形象工程。禁止违背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开展造林绿化,坚决杜绝盲目追求“一夜成林成景”。要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林绿化要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株苗。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不得简单模仿新兴城市风格,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要时应在审批前开展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要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各级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吉政办发〔2021〕11号)和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国土绿化任务,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城乡绿化美化。要完善奖惩机制,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林草碳汇行动,研究适应省情的林草碳汇开发和交易模式,调动企业、个人通过碳汇交易开展造林绿化。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态产业,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强科学绿化动力。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落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积极开展“互联网+义务植树”活动,引导多种尽责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用于支持国土绿化,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落实国家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在旱区营造灌木林、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实施退化草原种草改良等。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要落实国家各项造林补贴政策,推进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等重点工程建设。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科技攻关。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作用,有针对性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草良种选育驯化,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攻关,培育适合我省城乡造林绿化的优良树种草种,提高造林绿化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松材线虫病、栗山天牛、杨干象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林水关系、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提高国土绿化机械化水平。加强国土绿化科技研究,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研究和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省科技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切实解决造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助力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参考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编制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主要有三方面特色亮点: 一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调禁止大树进城、禁止砍伐移植城市大树以及合理选择苗木规格,采用全株苗绿化造林等要求。 二是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思维,强调“深入开展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增强生态系统整体性、稳定性。 三是针对我省一些地方造林设计不合理,植苗密度过高问题,强调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造林绿化初植密度。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正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两方面;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科学划定造林绿化用地、深度挖掘国土绿化空间、完善造林绿化相关规划、科学选择造林绿化树种草种、科学设计造林绿化方式、严格造林绿化设计审查、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加强造林绿化施工管理、加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及时开展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及监测评价、着力提升城乡绿化综合实效、坚决抵制国土绿化“形象工程”十二方面;第三部分为强化保障措施,包括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开展科技攻关、加大宣传力度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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