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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意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后附《实施意见》原文)
发布时间:2022.12.19

近日,吉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21条具体内容。
  《意见》提出,到2025年,吉林省将持续推进长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完善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分别达到45.8%、72.3%、50%,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稳步提升,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生物经济规模不断壮大。
  到2035年,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全面建成,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得到全面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把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明确提出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为加快生态强省建设夯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持续推进长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及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森林覆盖率达到45.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3%,湿地保护率达到5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95%,陆地生态系统类型有效保护率达到92%,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稳步提升,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监测体系,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生物经济规模不断壮大。

  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全面完善,重要防护林体系全面连通,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全面建成,形成统一有序的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得到全面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吉林力量。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三)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

  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制度,根据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要求,制定修订我省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渔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落实相关管理办法。

  (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

  修编《吉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和战略任务。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省直相关部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可持续管理,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各地区结合实际谋划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五)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

  健全流域上下游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实施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等重点流域重点时段禁渔,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六)落实就地保护体系

  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整合自然保护地,落实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设立后相关任务,持续推进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长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保护监管,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政策。因地制宜科学构建促进东北虎、东北豹、丹顶鹤等重点保护物种迁徙、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着力解决自然景观破碎化、保护区域孤岛化、生态连通性降低等突出问题。合理布局建设物种保护空间体系,重点加强东北虎、东北豹、中华秋沙鸭、白鹤、丹顶鹤、东北红豆杉等珍稀濒危物种、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加强细鳞鲑、花羔红点鲑等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逐步建设原生境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

  (七)完善迁地保护体系

  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科学构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群落,加强其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东北虎、中华秋沙鸭、丹顶鹤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人工繁育研究和特殊物种人工繁育、野化放归工作。完善生物资源迁地保存繁育体系,抓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

  (八)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编制《吉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科学开展三北防护林建设、天保工程、绿美吉林、万里绿水长廊等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恢复物种栖息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

  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九)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

  统筹衔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全面推进长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与监测。充分依托现有各级各类监测设施,构建生态定位站点等监测网络。编制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开展长期监测和周期性调查。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完善《吉林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十)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云平台

  增强生态系统和重点生物类群监测能力,推动生物多样性监测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应用,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依托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有效衔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各级各类生物物种、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

  (十一)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

  结合全省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严格落实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要求,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策略,有效降低开发建设、环境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二)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

  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充分整合现有监测基础,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快速识别感知生物技术安全风险。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探索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管理,强化国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保障生物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

  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登记,建成完善的作物种质资源库、畜禽水产保种场和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加快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资源与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流共享。强化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合作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四)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全面谋划、分头实施、整体推进,扎实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开展监测预警,建设分级管理的大数据智能分析预警平台,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农田、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抓好松材线虫、美国白蛾、互花米草、薇甘菊等重大林草外来入侵物种治理。推进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构建覆盖重点区域、针对重点疫病的主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十五)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

  开展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加快建立集种质资源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和试验示范于一体的良种研发平台,集中开展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技术、杂交优势利用、高效制种繁种等技术攻关。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开发,研究创新生物技术,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环保等领域应用。

  (十六)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

  引导规范利用生物资源,发展壮大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质替代等绿色产业,加快推动我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适当区域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和康养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生态产品体系。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部署,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纳入考核予以推动落实。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十八)加大监管力度

  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定期组织开展江河湖禁渔期和毁林、毁草、毁湿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破坏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管试点,严肃查处危害生物多样性行为。

  (十九)增加资金投入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二十)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

  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咨询库,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专业优势,加强技术支撑和交流合作。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生物资源科技成果在各领域转化应用。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推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传,以高等学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载体,推动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六五环境日”“吉林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强化生物多样性普及宣传。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全省各地、社会各界、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