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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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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吉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2日向吉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成立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问责专项工作组,对移交的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精准定性量纪,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1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诫勉谈话26人,其他处理36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长春市绿园区违法填埋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长春市绿园区违法填埋混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2018年11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吉林省期间,督察组向长春市交办关于反映此问题的群众信访举报,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农安县政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严不实,敷衍应付;绿园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缺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执法违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王世忠(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长春市绿园区工信局局长王强(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副区长刘晓龙(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栋(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晓峰(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六级职员战晓辉(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处长)等2人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长春市农安县政府副县长蔡佳锋(时任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党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任建军(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凤生(时任长春市农安县委常委、副县长)批评教育处理。另外,给予1名科级人员政务处分。

二、辽源市对“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监管不力问题。2018年以来,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新建的13个钢铁配套项目中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还有2个项目存在高炉擅自扩容、违规生产铁水炼钢等问题。以上15个项目均在辽源市东丰县境内,东丰县委、县政府对鑫达钢铁公司“两高”项目违法问题重视不够,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不力,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缺位、工作失职,导致相关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东丰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军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东丰县委书记曾海洋(时任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邢树纲(时任东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丰县工信局原二级调研员陈敏平(已退休,时任东丰县工信局局长)等3人批评教育处理。另外,对其他9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白山市矿山监管缺位,生态修复严重滞后问题。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白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废石场矿区地质环境恢复2个治理项目;所属的5个矿区基本未开展生态修复,多数露天矿坑已存在数十年,有的废石堆场长期超范围、超总量堆放废石,生态破坏问题比较突出。白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失职失责,日常监管缺失,监督检查缺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管不力,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矿山修复工作重视不够,对毁林开矿问题查处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白山市政协副主席郭健刚(时任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涛(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评教育处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田丰(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郑立(已退休),白山市林业局四级调研员刘德(时任该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成阁(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徐厚祥,白山市林业局原副局长曲德彦(已退休),白山市林业局二级调研员孙佳宏(时任该局局长助理、副局长),白山市农业农村局三级调研员纪俊(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林业局局长)等5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忠波(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原吉林省林业厅驻白山市森林资源监督专员王庆山(已退休,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局长),白山市林业局原局长黄英(已退休)等3人通报并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分别给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于伟(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长春工程学院应急管理学院副院长张以晨(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山市靖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于炜修(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王世洋(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浑江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赵伟英(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浑江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祥君(已退休,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等6人批评教育处理;给予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德义(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提醒谈话处理。另外,对其他34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扶余市黑土地保护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黑土地遭到破坏问题。2018年至2020年,扶余市多个建设项目用地未实施表土剥离或者剥离面积、厚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有的对剥离表土一堆了之,造成部分黑土地被压覆破坏。2020年8月,扶余市未按要求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定点调查,以推算数上报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数据明显不实。扶余市政府贯彻落实《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不到位,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监管不到位;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在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调查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把关不严,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松原市副市长刘英杰(时任扶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原三级调研员郭士杰(已退休,时任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松原市宁江区委书记马超(时任扶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扶余市委书记杜彬(时任扶余市委副书记、市长),扶余市政协主席蔡启昌(时任扶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扶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乔聚河(时任扶余市政府副市长),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原四级调研员曲占斌(已退休,时任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郝东明(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原三级调研员马志远(已退休,时任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2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原一级调研员金立生(已退休,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哲(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松原市乡村振兴局一级调研员孙成德(时任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等3人通报处理。另外,对其他15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长春市建成区部分水体返黑返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按照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督察整改要求,长春市上报2015年排查确定的75条黑臭水体于2018年年底全部消除黑臭。由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临时应急处理设施效果差,部分河段河长制形同虚设、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或超标排放,此前已上报消除黑臭的部分水体返黑返臭问题依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长春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领导小组统筹督导责任缺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各城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推进落实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及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不力,长春市水务局、长春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风不严不实,履职尽责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贺(时任长春市副市长兼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领导小组组长),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林巍(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原二级巡视员王成田(已退休,时任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主任)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长春市水务局原二级巡视员田志坤(已退休,时任长春市水务局副局长)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水务局副局长董军(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组组长),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处处长孙久强(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排水管理处处长),长春市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赫哲(时任长春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市水务局一级调研员梁惠宏(时任长春市水务局河湖管理处处长)等4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宝(时任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副区长王侃(时任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市绿园区工信局局长王强(时任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总工程师乔鹏志(时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等4人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双阳区委常委、副区长尹中峰(时任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主任),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杨(时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局长)等2人批评教育处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对上述督察移交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体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为我省加快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建设生态强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