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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2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及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未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能力、条件,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公告实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规范环评审批程序,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超前介入,跟踪服务,高效审批,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

七、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吉环环评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