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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后附条例原文)
发布时间:2021.11.25

2021年10月18日(星期一)9时30分,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的主题是解读《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情况。


文字直播: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21年10月18日9时30分召开《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韩金华介绍《条例》相关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专员顾恩大通报我省危险废物查处典型案例。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一同回答记者提问。香港商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等10家媒体13名记者参会。香港商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等10家媒体13名记者参会。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李壮主持了本场发布会。  


李壮: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危险废物防治工作,今年7月《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公布实施,着力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维护环境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增进大家对条例的了解,我们今天邀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韩金华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顾恩大先生,他将通报我省危险废物查处的典型案例。共同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先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女士,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的提问,请各位媒体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的关注,下面首先请韩金华女士介绍情况。  

 

韩金华:

  《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在所有固体废弃物中是需要特殊关注的类别,具有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多种危害。我省于2005年9月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20年4月,国家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出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我省条例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以国家的《固废法》为基本遵循,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条例共有5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二)重视源头防控、强化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条例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贯穿始终,通过实施危险废弃物减量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源头严控危险废弃物产生;通过规范危险废弃物收集、包装、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场所退役及转作他用等各环节,严格危险废弃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加大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通过规定“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弃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和“禁止省外危险废弃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突出了我省严防危险废弃物污染的决心。

  (三)健全医疗废弃物回收体系,建立疫情防治机制。条例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条例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弃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通过进一步优化提升了污染防治的理念,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风险可控、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短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推进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既要推动产废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又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环保治理与工业生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行业管理相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顾恩大:

  我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三个涉及危废条例的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22时04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一罐车向梅河口市某处倾倒黑色并伴有刺激性异味液体。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立即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抓获实施倾倒行为的于某某等4人。

  经查,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在从事废酸碱液综合处置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以400元/罐的价格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处置。于某某等人为隐蔽实施非法倾倒行为,特意用吸粪罐车于4月6日至5月7日期间先后从该公司将合计200余吨黑色刺激性液体,非法从辽源市东丰县转运至梅河口境内,在夜间通过雨水和污水管网非法倾倒。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罐车先行登记保存。第三方鉴定中心取样检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罐车内黑色刺激性液体为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属于危险废物,属HW11类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

  二、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案例二:农安县11.6特大跨区域倾倒强酸性废液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6日上午8时39分,群众举报两辆悬挂外地牌照车辆向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侧500米左右的林带沟内倾倒不明液体。接到投诉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勘察检测,该地点两处林带沟内存在的液体和沾染土壤呈紫红色,带有刺鼻性气味,现场对液体PH值检测为1,确定为强酸性废液。同时函告农安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侦破工作。

  2020年11月28日,农安县公安局将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3人抓捕归案。

  经审讯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人员从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拉出强酸废液后,采取提前找寻地点、肆意倾倒的方式,除在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500米林带沟倾倒强酸性废液,还在农安县境内农安镇大广兴店村南500米公路两侧、农安镇东赵家沟村北甸子东西两处等3处地点非法倾倒过强酸性废液,共计向农安县境内4处地点倾倒58桶强酸性废液约73余吨。

  二、查处情况

  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农安县公安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联合侦破,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衡、黄某山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褚某、韩某光、李某林、张某、徐某1、徐某2、刘某海、杜某荣已被农安县检察院公诉到法院。

  2021年8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共同约谈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陈某衡,要求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对应急暂存的污染物及污染土壤进行处置,并当场告知陈某衡,如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处置和修复,将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三:李某、刘某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0日,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以下简称绿园分局)、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的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皓月大路的刘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集点进行检查。

  经查,李某、刘某从事废旧机油收集活动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执法人员在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2个废机油桶,2辆废机油运输车,2个地下储油罐,1个车载储油罐,16.8吨废机油。经查,李某收集的废旧机油来自长春市范围内小汽车修理部,销售去向及销售数量不明。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地下储油罐、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二)执法人员在刘某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4个废机油桶,1辆废机油运输车,1个车载储油罐,8.78吨废机油。经查,此处为刘某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进行废旧机油收集的储存点,所收集的废旧机油均来自高力汽贸城周边、长沈路周边、柳影路周边等地的小汽车修理部,收集后均卖至公主岭市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二、处理情况

  李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刘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是通报的三个有关危险废弃物的典型案例。

  

吉林广播电视台:

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在打击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工作举措?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

张慧华:

吉林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后,省公安厅立即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条例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谋划打击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具体举措,要求全省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全省公安食药环侦部门不断密切与行政部门执法联动,强化行刑衔接,组织精干警力集中破案攻坚,相继破获了一批涉危险废弃物大要案件,严惩了一批涉危险废弃物犯罪分子,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公安机关捍卫百姓民生、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态度。

  一是重拳出击,严打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

  省公安厅连续三年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将打击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列入工作重点,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聚焦危险废弃物生产、运输、处置环节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集中精干警力,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危险废弃物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三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长春公安侦办的“某达物流公司污染环境案”、延边公安侦办的“董某斌污染环境案”、梅河口公安侦办的“王某海污染环境案”被公安部列为危险废弃物挂牌督办案件。

  今年年初,我省公安机关有1个集体,2名个人被公安部评选为打击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集体和突出个人。

  二是紧密配合,凝聚打击危险废弃物工作合力。

  省公安厅牢牢把握“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与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检验鉴定、联合检查等合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整治和督导检查,相继开展了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弃物废水处置、医疗机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排查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

  特别是今年6月,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深入实地查找问题隐患,有力整治行业乱象。

  今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生态环境厅成立3个联合督导组,分赴各地开展打击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督导和案件线索排查工作。期间,省公安厅环侦总队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对长春市两家可疑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打掉了2处非法收集废矿物油黑窝点,扣押废矿物油20余吨、运输车3辆,并对现场依法进行了查封。

  三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公安厅紧密结合“6·5”世界环境日、“9·26”吉林生态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发布我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危险废弃物典型案例,形成对犯罪分子的警示震慑,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百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危险废弃物违法犯罪线索。

  同时,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全省各级公安食药环侦民警结合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深入社区与群众开展座谈交流,为群众百姓讲解危险废弃物的危害,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传2000余次,发放宣传单30余万份,深入社区宣讲200余次,广泛宣传了公安机关打击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犯罪成效,营造了良好氛围。

  

林日报

请问下一步结合《条例》落实,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环境工作有什么具体目标和措施?

顾恩大:

《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对我们省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大事,为了贯彻好《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到2022年底,危险废弃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省内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最终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体系。危险废弃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危险废弃物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的总体要求,对各地政府和涉废企业进行规范化考核评估。

  督促监督危险废弃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依托吉林省危险废弃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强化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对存在问题的涉废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加快吉林省危险废弃物可追溯管理系统和危险废弃物视频监控智能分析平台建设,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对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弃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进行跟踪管理和视频监控智能分析信息的监管能力。

  二、促进危险废弃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科学制定并实施“十四五”危险废弃物专项规划。202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危险废弃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2年底前,省内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每年公布危险废弃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促进危险废弃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

  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弃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

  三、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弃物应急处置体系。

  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应急处置机制,与相关部门一同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弃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弃物及按疫情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落实医疗废弃物应急处置设施、应急运输力量,确保医疗废弃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

  将涉危险废弃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弃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弃物应急处置。

  四、强化危险废弃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完善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弃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弃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开展危险废弃物经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废弃物经营企业每年应结合原辅材料实际消耗量、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运行效能、危险废弃物处置利用设备效能等因素形成物料衡算报告,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经营企业物料衡算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估,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危险废弃物经营企业要实现全覆盖,其他危险废弃物经营企业抽查和评估数量不得低于30%。

  

香港商报:

《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请问,我省在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

张艳:

大家知道,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正如您提到的,《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的依法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要求,对于强化全省医疗废弃物的科学规范管理,十分重要。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强化和规范管理医疗废弃物。

  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弃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医疗废弃物各环节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分工,及时梳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防止发生涉及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违法违规案(事)件。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业务指导。

  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全面落实环保相关工作要求。2020年,组织开展了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排查工作,掌握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查找问题与薄弱环节,对排查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专项整改,以保证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

  三是组织人员培训,规范工作管理。

  组织召开全省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培训,覆盖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理专职人员和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接收、暂存以及交由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

  四是推进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监管。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做好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大部分医院已完成与平台的对接工作,争取尽快实现全省医疗废弃物全流程监管,信息可追溯。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管理实际,我们对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工作,重点强化了发热门诊和定点救治医院医疗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持续开展强化培训和督导检查,促进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监督管理,全面督促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分类收集、暂存,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坚决防止因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污染事件的发生。


李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图片

条例原文: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过程严管、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无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

  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九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危险废物加以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原材料来源分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在实施关闭、闲置、拆除三十日前,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十年以上。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填埋场地应当设置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非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场所,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在不同集中贮存设施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二十条 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

  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使用专用车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二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无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委托方应当核实受委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类别匹配等情况,确认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利用、处置,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工业集聚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成分、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利用、处置过程安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危险废物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者测孔。

  对危险废物采用焚烧等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设施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禁止采用国家已经明确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包装、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危险废物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加强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协作,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研究解决跨省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对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的,或者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