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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今年对《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并出台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个《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1、《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特别是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正。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重要目标。2021年3月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环境、任务要求、上位法依据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进行修订。此次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六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立法亮点新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各方面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梳理,强调了排污者施治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条例》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第2章和第3章专设了排污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体例与上位法相比,也有所创新。

  二是突出了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往大气污染治理强调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

  三是注重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我省主要空气污染源为煤炭、秸秆和机动车尾气等,条例针对这几项主要空气污染源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四是完善管理措施与信息发布制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完善相应管理措施。明确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等相关管理措施;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五是注重治理“小”污染。《条例》不仅对全省大气污染治理采取多管齐下,严抓重点排污源,治理也注重“小而精”,重视扬尘、挥发性气体排放、露天烧烤、餐饮油烟、乱烧树叶和垃圾的“小”污染,在合理整治的同时注重预防措施,形成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全面管控。

  六是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这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不仅提出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2、《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二是与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我省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实施19年,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近年来,我省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增长迅速,排放增长不容忽视。与汽车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广泛、标准落后、监管困难,普遍具有技术水平低、燃油消耗高、排放污染大等特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已接近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迫切需要依法遏制其污染物排放。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六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与时俱进地规范了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原《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将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大到“本省行政区”、从“机动车”扩大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二)增加了投诉举报与奖励内容。《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完善了预防与控制相关内容。《条例》除了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保证车辆排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鼓励未达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在重污染天气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从源头到使用各阶段,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

  (四)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条例》对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及复测做出新规定,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明确了环保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检验机构义务、维修单位义务,有效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

  (五)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和监督抽测要求。《条例》在污染排放监管方面,规定了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抽测,以及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使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仪器设备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检,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六)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内容。《条例》除了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要求外,还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养,污染控制装置加装或者更换,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等规定,有效规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防治排污污染。

  (七)构建了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体系。《条例》根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规范要求,细化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运用没收、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惩治。

两部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理念,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法治保障。